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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天敏 - 澎湖縣教育會 | 2016-01-08 | 點閱數: 1562

下載相關表格及領據:http://www.tpea.org.tw/catalog.asp?keyid=9 

92.1.1024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3.6.428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臺灣省教育會獎助各縣市教育會舉辦會員活動經費實施要點 

 

一、目    的:

為鼓勵各縣市教育會主動積極舉辦各種會員活動,以增進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    象:

全省18縣市教育會。

三、獎助範圍:

(一)  關於會員之學術、研習、進修、座談、演講事項。

(二)關於會員之體育競賽活動事項。

四、經費來源:

由本會編列預算80萬元支應。(用罄即截止獎助)

五、申請條件:

(一)  必須以縣市教育會自行籌(主)辦之活動。

(二)  須有詳實活動計劃,應包括:

 

                1.活動內容    2.參加人數    3.活動時數    4.經費預算

(三)  活動計劃必須經理事會詳加研議通過。

(四)  對於每項活動至少自籌半數以上經費者。

六、申請期限:

(一)自即日起至1120日止。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獎助。

七、申請程序:

(一)  於舉辦活動20天前函寄活動計劃、經費預算向本會申請

(二)  活動結束後10天內檢附參加人員簽到表(請列表服務學 校、職稱及姓名)、活動成果表及活動照片寄送本會。

(三)本會複審核定獎助金額後,縣市教育會再掣據以憑撥付。

八、審核標準:

(一)初審:依活動計劃及經費概算初步核擬獎助金額。

(二)複審:1.舉辦活動時,應知會本會及當地之本會理監事參加,以實際瞭解活動成效,作為複審核定經費之參考。

2.本會依活動成果、出席情形複審復核定獎助金額。

九、附    註:

各縣市所屬鄉鎮市區教育會辦理會員活動時,可依本實施要點申請獎助經費,惟須透過縣市教育會函轉本會申請,獎助金額為新台幣3,000~7,000,一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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ㄇㄛ ˊ ㄉㄧㄥ ˇ ㄈㄤ ˇ ㄓㄨㄥ ˇ
摩,磨損;放,至;踵,腳跟。句意:從頭到腳都磨破皮。形容一個人具有熱心救世的熱誠,為了眾人奔波勞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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