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貳、報名時間(一次公告多次甄選):
一、第一招:108年2月10日(星期日)上午09:00至11:00止。
二、第二招:108年2月11日(星期一)上午09:00至11:00止。
三、第三招:108年2月12日(星期二)上午09:00至11:00止。
參、現場報名地點:澎湖縣馬公市文光國民小學1F辦公室。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光榮里三多路450號,電話:06-9264181】
肆、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代理報名(受委託者須出具委託書),但不接受通訊報名。
伍、甄選類別:借調缺代理教師正取1名,餘達錄取標準者列冊候用。
陸、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及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各款之情事者。
二、學經歷條件:
(一)基本資格: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國小教師合格證書,且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師資培育法民國92年8月1日修正生效後,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並取得證明書者;或師資培育法民國92年8月1日修正生效前,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不含1年實習),並具有足資證明文件者。
3.大學以上畢業。
4.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報名: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1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1份。
(3)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其它相關文件:國外學歷之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如係外文證件者,出具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採認,若經採認不符或不具有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資格者,得取消其錄取資格。
三、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
(一)第一招報名資格:取得國小教師合格證書者。
(二)第二招報名資格: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國小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第三或以後招報名資格: 大學以上畢業者。
※若前一招已公告甄選錄取名單,則下一招即停止辦理。
柒、報名表請自行下載。
捌、報名手續:
一、繳驗證件(繳交證件影本,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小教師證書或其他合於報考資格之各項證明文件影本。
二、繳交資料
(一)報名表(請詳填各欄)。
(二)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式2張,1張貼於報名表,另一張浮貼(准考證用,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
玖、甄選方式及地點:
一、甄選方式:
(一)先進行口試10分鐘,口試進行完畢,再進行試教10分鐘(無學生),考生須攜帶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與准考證應試。
(二)試教版本:康軒版國語六上,單元自選。
二、甄選地點:
(一)報到:文光國小2F六年一班教室。
(請於各招甄選當日13:30前完成報到)。
(二)口試:文光國小2F小會議室
(三)試教:文光國小2F小會議室
拾、甄選時間:
一、第一招:108年2月10日(星期日)14:00。
二、第二招:108年2月11日(星期一)14:00。
三、第三招:108年2月12日(星期二)14:00。
※請依上述招考時間於13:30前抵達文光國小2F六年一班教室完成報到並抽籤,逾時或未報到者視同棄權;口試、試教如唱名3次皆無回應則以棄權論。
拾壹、錄取標準、依據及複查
一、口試與試教各佔總成績50%,口試或試教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列冊候用,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試教成績如再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之。
二、各類別依照下列順位列冊候用:
(一)取得國小教師合格證書者列為第1順位候用。
(二)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國小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列為第2順位候用。
(三)大學以上畢業者列為第3順位候用。
三、本次甄選成績通知係採e-mail方式寄送,若於甄選當日16:00前未收到成績通知,請與本校教導處聯絡。複查成績者,請於甄選當日16:10前持准考證親自或電洽本校教導處申請複查。複查成績僅確認各項成績登錄與計算是否有誤。
拾貳、放榜公告:
一、日期:甄選結束當日下午18時前。
二、地點:
(一)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網頁:http://www.penghu.gov.tw/edu/
(二)本校網址:http://www.wgps.phc.edu.tw/
拾參、錄取報到作業:
一、經錄取之教師,請持原繳驗之學歷證件於於錄取公告後三日內16:00前至文光國小辦公室報到。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逾時報到以棄權論。
二、經錄取之代理教師,聘期自108年2月11日起(以確實報到上班日起算)至108年6月30日止(或代理原因消滅止)。
拾肆、附則
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承擔。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悉公布於澎湖縣馬公市文光國民小學網站,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代理期間工作職務:教師職務及行政工作由學校分派。
五、聘期自108年2月11日起(以確實報到上班日起算)至108年6月30日止,如代理原因消滅,應無條件解聘。
六、列冊候用有效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
七、本簡章經陳報澎湖縣政府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如另有補充事項,將即時公布於澎湖縣馬公市文光國民小學網站,修正時亦同。
拾伍、申訴電話:
一、澎湖縣政府教育處:06-9274400轉523。
二、澎湖縣政府政風處:06-927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