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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敏 - 總務處 | 2012-12-25 | 點閱數: 985

經濟部發展澎湖地區電動機車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之補助事項如下:

(一) 補助設籍或事務所、處所位於澎湖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事業、法人或政府機關(構)購置合格產品。
(二) 補助政府機關(構)設置能源補充設施。
前項補助,得由本部電動機車發展推動審議會審議之。
四、前點受補助之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設籍或事務所、處所位於澎湖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事業、法人或政府機關(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要點每輛小型輕型等級新臺幣一萬七千元或輕型等級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之補助
(一)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後購置合格產品。
(二) 限於澎湖地區使用。
(三) 車籍一年內禁止移轉至澎湖以外之地區。
(四) 個人購置者,每人限補助購置一輛;獨資、合夥事業、法人及政府機關(構)購置者,補助購置數量,不在此限。
(五) 每車限補助一次。
(六) 獨資、合夥事業及法人購置者,應先以書面向本部工業局說明所購車輛之用途及數量,並經本部工業局核准。
(七) 購置者非為該電動機車車款之國內製造商或國外製造商之代理商。
八、購置合格產品之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事業、法人或政府機關(構),應檢附下列文件,透過合格廠商或其經銷商,向本部工業局或受託機關(構)提出補助申請:
(一) 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
(二) 個人購置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明影本;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置者,檢附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文件及本部工業局核准函;政府機關(構)購置者,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
(三) 檢附與補助金額相符之購車發票正本,以及扣除補助款金額後之購車發票影本。
(四) 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五) 車籍禁止異動登記切結書。
(六) 車輛限於澎湖地區使用切結書。
(七) 其他指定之文件。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前點補助之申請,以書面審核為之;必要時,得進行現場稽查,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行為,則不予補助。
購置合格產品之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補助期限之認定以申請表上所填具之申請日期為依據,購置者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將申請資料郵寄(郵局掛號郵戳為憑)至本部工業局或受託機關(構),逾期將不予補助。
補助款之發放將以申請表所列存摺影本之帳號電匯之。
第四章 附則
十四、受補助之個人、獨資、合夥事業、法人及政府機關(構)所購置之電動機車產品未於澎湖地區使用,或未滿一年即轉讓車籍者,本部應廢止其補助,並追還已受領之補助。
十五、受補助個人、獨資、合夥事業、法人及政府機關(構)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本部應撤銷補助,並追還已受領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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