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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敏 - 總務處 | 2013-08-12 | 點閱數: 949

http://www2.wgps.phc.edu.tw/modules/tad_uploader/index.php?op=dlfile&cfsn=659&cat_sn=120&name=校園開放辦法.doc


一、澎湖縣文光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促進社會和諧與社會教育功能,並使學校設備規費收取有一致基準,特依澎湖縣政府校園場所開放辦法條文為範本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並委任本校執行。

三、本校校園場所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開放提供社區內民眾、團體活動使用,並基於使用者付費與成本效益分析原則,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開放管理及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四、開放時間如下:

  (一)、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周一至周五晚上7:00時至9:00)

  (二)、例假日。(白天8:00至17:00,晚上7:00時至9:00)

  (三)、寒暑假。(白天8:00至17:00,晚上7:00時至9:00)

前項開放時間與本校需要使用相牴觸時,以本校學生學習為優先。若雖為開放時間,但因受限於本校管理人員不足時可暫停開放。

五、開放場地種類包括綜合球場、運動場、視聽教室、溜冰道、表藝教室。其他上述未提及之場所,由本校視實際設施情況酌情開放。

六、社區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機關,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者,得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使用。但選舉造勢活動及婚喪者,不予開放。

在本校校園開放時間,個人進入校園從事戶外健康運動者,可免提出申請。

七、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申請使用時,應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於使用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繳納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各項費用如附件二收費基準表)及訂定使用契約(格式如附件三)後,始得使用。

每場次為四小時,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

八、本校開放校園場地可酌收保證金。但不得超過二倍之場地使用費,場地使用後,需回復原狀並退回保證金。

九、校園場地提供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護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並應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之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十、本要點所訂場地收費基準,如高於或低於本要點所訂基準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或有特殊狀況不予收費者,需報經縣府核定,始可實施。

十一、各校因場地開放所收納之款項,應於當日或次日,最遲不得逾五日,填妥特種基金繳款書連同款項解繳入基金專戶代號,惟各校因校園開放,增加之水電、設施、人力支出,由本校衡酌實際需要在年度基金預算支應。

十二、本校得訂定學校校園場所設施開放及管理規定,並於學校適當場所公告,其內容應包含事項請詳見附加檔案:

十三、本校場所開放使用應本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優先,並以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並統一由本校總務處辦理。

十四、本校與各機關、學校、團體合辦之各項活動,免費提供場地。

教育團體(如教育會、體育會、中小學體育促進會、高中職以上學校)使用場地費用,得以五折優待。

十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縣府核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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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根頭髮懸吊千鈞重物,比喻情況非常危急。(鈞,古代重量單位,三十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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