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10第24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3.6.4第28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
一、目 的: |
為鼓勵各縣市教育會主動積極舉辦各種會員活動,以增進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對 象: |
全省18縣市教育會。 |
三、獎助範圍: |
(一) 關於會員之學術、研習、進修、座談、演講事項。 (二)關於會員之體育競賽活動事項。 |
四、經費來源: |
由本會編列預算80萬元支應。(用罄即截止獎助) |
五、申請條件: |
(一) 必須以縣市教育會自行籌(主)辦之活動。 (二) 須有詳實活動計劃,應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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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活動內容 2.參加人數 3.活動時數 4.經費預算 (三) 活動計劃必須經理事會詳加研議通過。 (四) 對於每項活動至少自籌半數以上經費者。 |
六、申請期限: |
(一)自即日起至11月20日止。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獎助。 |
七、申請程序: |
(一) 於舉辦活動20天前函寄活動計劃、經費預算向本會申請 (二) 活動結束後10天內檢附參加人員簽到表(請列表服務學 校、職稱及姓名)、活動成果表及活動照片寄送本會。 (三)本會複審核定獎助金額後,縣市教育會再掣據以憑撥付。 |
八、審核標準: |
(一)初審:依活動計劃及經費概算初步核擬獎助金額。 (二)複審:1.舉辦活動時,應知會本會及當地之本會理監事參加,以實際瞭解活動成效,作為複審核定經費之參考。 2.本會依活動成果、出席情形複審復核定獎助金額。 |
九、附 註: |
各縣市所屬鄉鎮市區教育會辦理會員活動時,可依本實施要點申請獎助經費,惟須透過縣市教育會函轉本會申請,獎助金額為新台幣3,000元~7,000元,一年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