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軍教薪資所得自101年起恢復課稅,有關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1年以後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薪資及
各項補助費徵免所得稅乙案,詳如下列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5月8日字第1010075899號函辦理。
二、下列薪資所得,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之薪資所得(包括:教師、職員薪額、教師學術研究
費、工友、技工、駕駛工餉、雇員薪資、專業加給、地域加給及特教津貼),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二)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事實,依全國軍公教
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領取之結婚補助費、生育補助費、眷屬喪葬補助費及子女教育補助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休假事實,依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
準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領取之強制休假補助費及休假補助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四)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99年以前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於101年以後補發者。
(五)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兼、代課,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領取之兼課鐘點費及代課鐘點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四、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於101年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課外輔導鐘點費及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除屬由教育局(處)統一編列經費補助者可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仍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五、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講座鐘點費及出席費,仍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六、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領取屬100年以前之稿費,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
七、前開相關規定,倘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財政部所屬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