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1-11-14
發佈單位:教導主任--許慧晶
主旨:報載有學校要求學校午餐業者提供「不樂之捐、收回扣」等情,請各校了解所屬學校是否有前開情形,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1月1日臺體(二)字第1000198250A號函辦理。
二、本府再次重申辦理學校午餐如有發現收取回扣、接受廠商招待等不法或不當作為之具體事證,立即查處,依法辦理。
三、為維護學生健康及用餐權益,應加強宣導「食品衛生安全有價」之觀念,不得因不法或不當作為致影響供餐品質,並請訂定相關規範加強督導,如查有不法事實,應立即依法處理並全面杜絕。
四、另請學校確實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辦理,有關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且學校應提供二家以上外購盒餐食品之廠商,以利學生選擇。又學校外訂餐盒或團膳,應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有關學校教育人員收回扣乙節,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31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萬元以下罰金。...」。
六、另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七、若學校教育人員收回扣已涉及違反刑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將依法辦理。另外,若校長有其他違法之事實,則可視情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1之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事實者,應予以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辦理。